马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马某等人为获取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不法分子,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造成多名被害人的钱款被不法分子诈骗的严重后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马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家属代为退还赃款等情节,考虑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容易被社会不良行为或现象带偏,庭审中表达出想继续求学的愿望等因素,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不少未成年人为了蝇头小利,有偿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沦为不法分子犯罪的“工具人”和帮凶,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有一定独立思考的能力,但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只要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引导,完全可以“迷途知返”,成为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
人民法院坚持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等权利,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彰显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温度和态度。本案也警示我们,要更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杜绝“不劳而获”等不良思想,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