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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应予以禁止!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24-11-26

11月25日是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

也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法典

对“家暴”零容忍

既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

案例一: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应予禁止——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唐某某(女)与任某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登记结婚,后于2023年提起离婚诉讼。之后,任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和短信,用激烈的言辞威胁、侮辱唐某某及其家人,并多次前往唐某某工作处和家里骚扰。唐某某不堪其扰,同时为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及正常生活,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及结果  
    沐川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禁止以威胁、骚扰、跟踪等方式实施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当事人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结合本案唐某某提交的《报案受理回执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法院走访调查情况来看,唐某某遭受到了任某某实施的威胁、骚扰、跟踪侵害,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任某某对申请人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任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唐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任某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唐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四、禁止被申请人任某某在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唐某某正常生活、工作的内容。

 典型意义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
    本案中,任某某多次威胁、侮辱、恐吓唐某某及其家人,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遭受精神暴力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启动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动机制,联合妇联、公安力量,共同对二人的纠纷进行调处和化解。妇联的工作人员从夫妻相处之道入手,温言细语对任某某、唐某某进行了情感引导;公安民警则从道德、法律上予以教化,让任某某认识到自己家暴行为对唐某某以及家人的伤害;承办法官顺势“对症下药”,从当事人诉求出发,化解双方矛盾,二人的离婚纠纷也以调解结案。  
 


     案例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司法惩戒——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9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有严重暴力倾向,经常对陈某实施殴打、辱骂,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陈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不仅毫无收敛,反而在家中打砸家具泄愤,与陈某稍有言语不和便对其使用暴力,不时与陈某父母发生口角并殴打二位老人。为保障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法院审查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张某送达。但张某无视禁令,再次到陈某家中对其父母实施殴打的暴力行为。

 裁判理由及结果  
    夹江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再次到陈某家中对其父母使用暴力,其行为严重侵害陈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应予依法惩治。人身保护令属于法院生效文书,相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张某公然违反人身保护令,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的情形,依法决定对张某处以十五日拘留。张某不服申请复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驳回张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为家暴受害者撑起的法律“保护伞”,是一种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保护性手段,旨在为受到或者将要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即时性,在收到保护令后,应立即停止不法侵害,如违反禁令将承担严厉法律制裁,将会被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漠视司法权威,违反保护令的禁止性规定,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法院依法予以惩治,对其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  
 


     案例三:多措并举推动涉家暴案件案结事了——李某某诉戴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女)与戴某某(男)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现已成年。2022年7月,李某某与戴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报警,李某某全身多处受伤。而后,双方在某派出所达成治安调解协议。2022年12月,李某某与戴某某因感情问题再次发生纠纷,李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设置在市中区法院的反家暴中心受理点求助。2023年1月,作为反家暴中心成员单位的乐山市市中区法院迅速将情况通报至同为反家暴中心成员单位的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该局于当日向戴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戴某某当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自愿接受处理,承诺并写下“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保证书。2023年7月,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戴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理由及结果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戴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故对李某某要求戴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准予李某某与戴某某离婚;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典型意义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区妇联、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七部门于2022年11月2日联合会签《关于建立乐山市市中区反家暴中心 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本案中,区反家暴中心在收到反家暴求助信息后根据签署意见迅速将情况反馈至各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当即向戴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矫治家暴加害人认识、行为偏差,避免暴力升级。同时,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等证据,综合认定戴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亦部分支持了受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通过公正司法为女性的独立自主及身心健康保障提供了有力后盾。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 家庭暴力问题 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 反家庭暴力相关知识 一起学习吧~ 
 

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遭受到家暴该怎么办?   
  (1)拨打110报警求助。报警求助的,要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此外,也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
(2)及时就医、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到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留鉴定意见书等资料。
(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申请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服务。遭受家暴后,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的,可向当地的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准备起诉离婚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有哪些?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遭到家暴应收集哪些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受害人如果曾经到上述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6)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子女证言。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共同生活亲属、邻居、同事等作证。
(7)受害人的陈述。自己如实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8)电子证据。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以上知识希望你了解, 但都用不到
   乐山市妇联将联动相关部门 继续用司法力量反对家庭暴力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让我们一起 向家暴说“不”!      

   END

来源:乐山女性公众号

编辑|王亚玲

审核|胡利娟

来源|乐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