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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基地贺海燕博士受邀参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务应用研讨会并进行主题分享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25-05-10

202559日,由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务应用研讨会》在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领域最具争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实务难题,吸引了全省200余名家事律师参与。

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科普基地贺海燕博士作为分享嘉宾,作《父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条款解读》主题分享,深度解读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关于“父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核心条款,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针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2条“抢藏未成年子女的紧急救济条款”,贺海燕博士系统梳理了司法解释出台前的立法探索,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及多地反家暴条例的实践经验。通过剖析“行为定性争议”“程序选择”“合理期限界定”等四大实务痛点,她提出“身份关系决定行为性质”的核心观点:若抢藏行为实施者为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者,应定性为家庭暴力;反之则构成监护权侵害。

针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3条“婚内直接抚养方暂时确定条款”,贺海燕博士从理解适用,诉讼请求和待解之疑等角度,提出“夫妻分居有无时间要求”“同居关系可否适用该条款”“诉讼请求”“可否诉请法院确定另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金额”等系列问题,并给出专业建议及具体理由,为法律职业群体适用该条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发。

围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4条“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情形条款”,贺海燕博士回顾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647条的内容,并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理解适用和待解之疑两个角度,提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的理解”“《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4条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647条的适用选择?”“《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4条在同居关系纠纷和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适用”“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办界定”等问题,为办理抢藏子女案件提供了更宽广的视角和办案思路。

司法解释的生命力在于实践转化,期待通过法律共同体的协作,让《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真正成为保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的“法治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