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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定儿童利益最大化 破解抚养费司法实务困境 ——贺海燕博士开展抚养费纠纷专题实务分享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次 日期:2026-10-30

  为深入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聚焦离婚家事案件中抚养费确定、调整的现实司法难题,提升法律实务工作者办理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专业能力,四川省反家庭暴力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成都大学法学院贺海燕博士开展《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下抚养费的确定偏差与调整失灵》专题实务分享。



  本次专题分享立足《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相关规范,围绕抚养费司法实践开展深度剖析。贺海燕博士梳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四级法律规范谱系,厘清该原则属于位阶优先原则而非排他原则,既要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需要,也应当兼顾给付方基本生存权益、负担能力边界以及其他子女同等抚养义务。







  分享结合实证数据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两大突出问题:一是抚养费确定偏差,部分案件(特别是低收入情境下)简单套用收入20%-30%比例规则,替代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三要素综合衡量;收入统计口径不统一,资产性收入常被排除;对子女实际需要范围过度限缩,仅覆盖基础温饱,课外照护、教育等合理支出难以得到支持,造成裁判抚养费数额与社会实际养育成本存在明显缺口,差额大多由直接抚养一方承担。二是调整失灵,抚养费双向动态调整机制运转不畅,酌减端出现法定外过高准入门槛,酌增端受合同严守思维束缚,抚养标准一旦确定便难以根据子女成长、物价上涨、收入变化予以动态修正。分享同时指出,直接抚养一方多为女性,除金钱成本外,还承担大量照护时间、职业发展损失等隐性投入,该部分在现有裁判体系中往往缺乏对价考量。





  针对上述实务痛点,课程从裁判修正与代理实务两个维度给出可落地的矫正路径。在裁判层面,应当回归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导向的综合评判,统一收入计算口径,合理界定子女实际需要范围,运用统计部门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客观参照;在案件代理层面,讲解直接抚养方、给付方不同的办案策略,用好“证据三角”,以统计数据、养育成本研究、民政兜底标准作为客观参照,善用过渡期等裁判思路,完整固定收入变化证据链条,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个案当中落地。

  参训人员表示,本次分享用大数据与典型案例剖析抚养费司法现实困境,跳出单纯法条解读,直面家事办案当中的真问题,对办理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具有很强启发与实操指导价值。

  下一步,四川省反家庭暴力知识普及基地将持续聚焦婚姻家事领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持续开展家事法律实务专题分享与培训,面向律师、妇联、基层维权工作者输出专业课程,推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更好落地司法实践,切实守护离异家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法治四川建设。



一审:贺海燕

二审:余锦熙

三审:邓陕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