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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妻子可能一无所知——从朱女士案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26-09-09

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妻子可能一无所知

——从朱女士案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2026730日,上海徐汇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原告朱女士拿着自己真实的结婚证,要求生殖医学中心销毁丈夫与第三者共同培育的冷冻胚胎。同一天,她收到了来自无锡梁溪区法院的离婚传票——丈夫已经先一步起诉离婚,而在离婚诉状夫妻共同财产一栏,他勾选的是:无共同财产。

婚后21年,膝下有一个正在上海读大学的女儿,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还可能隐藏着为试管婴儿支付的数万元费用——这样的家庭,怎么可能无共同财产

很多人在讨论这个案子时,焦点都放在伪造结婚证”“重婚”“胚胎处置权上。我提醒大家注意一个被淹没在舆论声浪里的细节: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究竟有多大的知情权?

法律上,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比大多数人想象的要残酷得多。

一、法律只说平等处理权,没说平等知情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意,法律用的是平等的处理权,而不是平等的知情权

处理权解决的是谁有权处分的问题,知情权解决的是我能不能知道的问题。这两者之间,横亘着一条巨大的鸿沟。

有法谚说得好:不知情,则无权利。这句话放到婚姻财产领域,几乎是一句残酷的预言。现实中,掌握家庭财政大权的一方,天然拥有信息优势:工资卡在自己手里,理财账户自己操作,公司股权自己掌握,甚至偷偷用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转账、做试管婴儿,配偶都未必能第一时间发现,甚至有可能永远无法发现

朱女士的情况正是如此。丈夫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走进生殖医学中心、完成一整套试管婴儿流程、培育并冷冻胚胎——这些环节几乎每一步都要花钱,而这些钱,在法律上极可能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可朱女士直到202511看到其配偶收到生殖医学中心的就诊通知短信,才第一次知道这一切。

她能处理这些钱吗?不能。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她甚至可能永远不知道这些钱曾经存在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池子远比一般人想象的更大——即便是婚前财产的婚后投资性收益,也可能依法归入共同财产。财产范围越宽,可供隐藏的空间就越大,而配偶核实的难度也随之上升。名义上的共有人,与事实上的不知情人,构成平等处理权背后的第一重困境。

二、婚内查账:理论上可行,实操中极难

有人会问:那朱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要求法院查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给出了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个法定事由:一是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对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看上去,朱女士的情况似乎贴近第一种——丈夫动用共同财产为第三者做试管婴儿,是不是挥霍?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挥霍的认定极为审慎。虽然《民法典》第1066条未对'挥霍'作出具体界定,但从各地法院的裁判来看,通常要求相关支出达到明显不合理、严重损害配偶财产权益的程度,且需要充分举证。

更现实的路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另一方的财产信息;双方都有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注意,这条权利的前提是离婚诉讼期间——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的日常状态下,法律并没有给配偶一把可以随时查账的钥匙。查询权,很大程度上被压缩到了离婚程序里。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同样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等情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银行流水、证券账户明细、不动产登记信息,恰恰都属于这一类——没有法院的调查令或调查取证决定,配偶个人几乎无法从银行、券商、登记机构拿到对方的财产信息。

这就是婚内查账的现实:你的确有权申请,但申请的窗口大多要等到诉讼开启;而诉讼开启的时间,往往掌握在掌握信息优势的那一方手里。

三、丈夫的无共同财产,是一张精心计算过的牌

回到那纸离婚诉状。无共同财产四个字,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第一,它是一份申报。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中双方有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丈夫申报无共同财产,等于向法庭作出家里没有可分的财产的陈述。如果事后查明他在诉状填写的日期前后存在大额转账、隐匿房产股权,这份申报本身就是认定隐藏、转移财产的关键证据。

第二,它是一道门槛。 法院立案时一般不审查财产申报的真实性,但这份申报会直接影响后续的财产调查方向和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有财产,谁就要先拿出线索。妻子说,丈夫说没有,法院总不能凭空去查——主张方要先提供初步线索,法院才会启动调查取证。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当事人明明知道对方有钱,却苦于拿不出具体账户信息。

第三,它可能是一份时间表 如果丈夫在起诉前已经完成财产转移,那么无共同财产的申报,恰恰会让转移行为的时间线变得更有意义——转移发生在什么时候、资金流向哪里、是否构成恶意隐匿,都会成为法庭审查的重点。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相当明确。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地法院的裁判看,申报不实 + 隐匿查实 = 少分或不分已成为稳定的裁判规则。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查实,取决于当事人能否提供足够具体的线索让法院启动调查——这恰恰是信息劣势方最匮乏的。

朱女士的应对策略可以是:坚持不同意离婚,但要求法院查清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这一招的精妙之处在于——不离婚,就不丧失婚内财产权利;查财产,则为将来的分割乃至追索留存了最重要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若一方首次起诉离婚且对方不同意,在不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形下,法院往往倾向于给予双方修复关系的机会,不轻易判决离婚。但财产调查的申请一旦提出并记录在卷,丈夫的财产状况就进入了司法视野。

四、更深的困境:知情权的边界,是女性权益的边界,也是经济弱势方权益的边界

朱女士案之所以有标本意义,是因为它把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这个冰冷的概念,放到了一个极端残酷的场景里:

妻子患癌多年,丈夫利用信息差和财产控制权,在外面完成了另组家庭的全部准备;

家中的钱在哪里、有多少,妻子未必清楚,丈夫却一清二楚;

丈夫甚至用共同财产为新生活买单,却能在诉状里堂而皇之地写下无共同财产

这不是一个个案。大量婚姻家事案件中,掌握经济主导权的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把共同财产做没的案例比比皆是。法律赋予夫妻平等的处理权,却没有同步赋予平等的知情权和配套的查询机制——这个制度缺口,让平等在现实中常常落空。

从法理上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本应是夫妻财产制的题中之义。既然是共同所有,共有人之间就应当对财产状况享有相互了解的权利,这是所有权的基本逻辑。但现行法的制度设计,更多地把知情权的实现寄托于两个端点:婚姻解体时的分割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两个端点之间漫长的婚内日常,恰恰是信息不对称最严重,也是权利保障最薄弱的区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已经往前迈了一大步:把申报全部共同财产设定为离婚诉讼中的法定义务,把隐藏转移可少分不分明确为后果。但它的适用场景仍然局限于离婚程序,对于婚内财产透明度的日常保障,法律依然留白。

五、给仍在婚姻里蒙着眼的人,四条实务建议

第一,日常就建立财产台账。 不要等到离婚才想起查账。婚后购车的车管所信息、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对方工资卡的开户行——这些信息在平时随手记录,远比事后再去调查容易。微信、支付宝的年度账单,银行流水的电子回单,都是可以主动留存的记录。哪怕只是手机里存一张房产证照片、记一个开户行名字,都可能在未来成为启动调查的关键线索。

第二,善用诉讼中的调查取证申请。 一旦进入离婚诉讼,立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调查取证,范围可以包括:对方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房产、车辆、公司股权、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注意时效——调查申请越早提出越好,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继续转移。

第三,把申报义务变成陈述笔录 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法院就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作笔录,让对方在笔录中明确陈述财产状况。这份笔录一旦做下,将来若发现隐瞒,就是隐藏、转移财产的直接证据,直接影响少分不分的认定。

第四,婚内发现异常,立即固定证据链。 发现对方转移财产的苗头,第一时间做好证据保全——留存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材料;必要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或查封不动产,防止财产进一步流失。不要相信他会改——信息不对称的婚姻里,证据才是唯一的底气。

结语

朱女士案还在审理中,胜负未分。但无论结果如何,这个案子已经把一个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当婚姻中的一方掌握着全部信息与财产,另一方应该如何自处?

法律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现实告诉我们,没有知情权的平等处理权,就像没有钥匙的保险箱——名义上属于你,实际上你连里面有什么都不知道。

知情权,是财产权的前置。让每一个家庭主妇、每一个蒙着眼的配偶,都能堂堂正正地知道家里有多少钱,这或许比任何个案的结果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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