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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22-03-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

案例一: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申请人吴某(女)与被申请人殷某(男)系夫妻关系,但因夫妻双方关系紧张而处于分居状态。分居后,殷某多次到吴某住所处辱骂、骚扰吴某,损毁吴某财物,甚至殴打吴某。殷某的行为使吴某在精神、身体上长期遭受折磨。2018年11月,吴某向建湖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建湖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殷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殷某骚扰、跟踪、接触吴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官评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本案中,吴某在分居期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二、离异、同居等关系人员均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二: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申请人刘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升级,后王某与刘某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后王某仍对刘某紧盯不放,多次到刘某住所附近辱骂、骚扰刘某,甚至多次扬言要杀害刘某。刘某陷入极度恐慌,于2020年10月向东台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东台法院作出裁定:禁止王某对刘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或实施骚扰、威胁、跟踪等暴力行为。

案例三: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申请人潘某(女)与被申请人顾某(男)2017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后顾某对潘某实施殴打、限制其正常交往等行为,致使潘某提出分手,但顾某以损坏潘某车辆、服药自残等方式予以拒绝。自2018年11月起,顾某在网上采取公布潘某身份信息、不雅照片等形式侮辱潘某人格尊严,威胁潘某生命安全。潘某无奈之下于2019年1月向响水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顾某继续施暴。响水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顾某对潘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顾某骚扰、跟踪、侮辱、接触潘某。

法官评析:《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因此,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三、遭受精神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四: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申请人丁某(女)与被申请人钱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后感情一般。因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丁某两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钱某多次在丁某住处威胁、谩骂、骚扰丁某,还通过在丁某房间内放置窃听器、在丁某电动自行车上安装跟踪器等方式,长期对丁某进行跟踪、定位,严重干扰丁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丁某无奈之下于2018年5月向东台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钱某继续施暴。东台法院作出裁定:禁止钱某对丁某实施辱骂、威胁、骚扰、跟踪等家庭暴力。

案例五: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申请人杨某(女)与被申请人夏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杨某后自行在外租房居住。夏某提起离婚诉讼后,为达到让杨某净身出户的目的,安排其父母到杨某工作单位门口对杨某进行纠缠、辱骂。离婚纠纷开庭前夕,夏某到杨某工作单位门口发放材料宣称杨某骗婚、骗房子,给杨某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20年9月,杨某向东台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东台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夏某对杨某及相关近亲属实施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纠缠等家庭暴力。

法官评析:《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家庭暴力并不限于殴打等传统形式的身体暴力,谩骂、恐吓、跟踪等对家庭成员的精神实施侵害的行为本身也构成家庭暴力。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正常生活,对申请人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四、面临家暴现实危险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六:聂某申请复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申请人陈某(女)与被申请人聂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陈某无奈搬出居所单独居住。此后陈某多次因被聂某殴打、跟踪,以及聂某及家人到其单位闹事为由报警,公安机关多次调解均无效。陈某于2018年11月向亭湖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亭湖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裁定,禁止聂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聂某骚扰、跟踪陈某及其近亲属。聂某不服该裁定,申请复议认为其并未殴打、跟踪陈某,也未至陈某单位闹事。亭湖法院认为,陈某与聂某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殴打,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亦多次调解。陈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驳回聂某的复议申请。

法官评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主要在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本质上是一种行为保全。对申请人的证明责任不能等同于离婚判决中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后,只要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很可能发生家庭暴力,就要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后可再次申请

案例七: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申请人袁某(女)与被申请人董某(男)系夫妻关系。近年来董某对袁某多次实施家暴行为,袁某无奈之下向亭湖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亭湖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6个月有效期内,未再发生家暴事件。但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期失效后,董某再次实施家暴行为,袁某报警处理但是效果不够理想。袁某再次面临家庭暴力升级的危险,遂于2018年3月再次向亭湖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董某继续施暴。亭湖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董某对袁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评析:《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是具有效力期限的,但不影响家暴受害人到期后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六、家庭成员之间均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八:黄某、黄某某、夏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黄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黄某与张某婚后感情长期不和,黄某及父母黄某某、夏某某与张某之间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冲突,家庭关系极度对立。黄某及父母黄某某、夏某某因张某经常对其实施暴力并毁坏财物为由多次报警,派出所亦多次出警。后因黄某提起离婚诉讼,面临家庭暴力升级的危险,黄某及黄某某、夏某某于2017年8月向东台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继续施暴。东台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张某对黄某、黄某某、夏某某实施殴打、辱骂、威胁、骚扰、跟踪等家庭暴力。

案例九:黄某、黄某某、夏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黄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黄某与张某婚后感情长期不和,黄某及父母黄某某、夏某某与张某之间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冲突,家庭关系极度对立。黄某及父母黄某某、夏某某因张某经常对其实施暴力并毁坏财物为由多次报警,派出所亦多次出警。后因黄某提起离婚诉讼,面临家庭暴力升级的危险,黄某及黄某某、夏某某于2017年8月向东台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东台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张某对黄某、黄某某、夏某某实施殴打、辱骂、威胁、骚扰、跟踪等家庭暴力。

案例十:薛某某、邓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情概要:申请人薛某某(男)、邓某某(女)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薛某系薛某某、邓某某之子。2016年底薛某先后多次向薛某某、邓某某提出无理要求,并索要大额钱款,未果后便辱骂、殴打薛某某、邓某某。2017年期间,薛某两次将薛某某、邓某某房屋门窗砸毁,将卧室的被褥浇水淋湿并追打邓某某,并趁薛某某、邓某某外出之机,采取更换门锁、加装防盗门等方式骚扰二位老人。派出所出警后也对薛某进行了教育和警告,而薛某某、邓某某也到女儿家临时居住。但薛某不知悔改,追到妹妹家继续辱骂、骚扰二位老人。薛某某、邓某某无奈之下,于2017年12月向东台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东台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薛某对薛某某、邓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薛某骚扰、跟踪薛某某、邓某某。

法官评析: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而在某些家庭中处于弱势一方的丈夫被妻子施暴的现象却容易被社会忽视。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仅为传统的夫妻,共同居住的弱势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同样容易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特别是老年人在家庭中因身体和经济条件多处于弱势,更容易受到侵害。本案体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成员中弱势的丈夫、年老的父母以及公婆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