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3月01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稳定的家庭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彰显了国家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作为该法核心内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实现从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向对受害人的事前保护转变的重要制度。
近年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积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联合各方力量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为辖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正值反家暴法实施五周年,荔湾法院全面梳理五年来审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情况,制作并发布司法白皮书(含典型案例),通过发挥司法裁判指引和教育作用,推动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和良好风尚。
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至2020年,荔湾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9起,其中,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2起,撤回申请5起,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2起,不服裁定申请复议3起,驳回复议申请3起。
审理数据分析
在针对审判数据分析后荔湾法院发现——家庭暴力案件在六个方面存在以下特点:
1.性别——家庭暴力加害人以男性居多,受害人则多为女性。上述19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受害人为24人,其中女性为21人,男性者为3人。
2.年龄——从加害人的年龄来看,处于30岁-40岁共12人,40岁-50岁共3人,50岁-60岁共2人,60岁-70岁共2人。从受害人的年龄来看,处于0岁-10岁共3人,20岁-30岁共1人,30岁-40岁共9人,40岁-50岁共6人,60岁-70岁共5人。
3.文化程度——无论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均遍布各种文化水平和职业,其中加害人还不乏高学历的教师,受害人中有律师。
4.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属于夫妻关系的16 起,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1起,属于姻亲关系的2 起。
5.暴力形式——家庭暴力表现为多种形式。其中,肢体冲突15人,表现为对家庭成员实施推撞、拳击、扭打、掐咬等肢体暴力;跟踪骚扰16人,表现为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故意阻挠、设障碍扰乱家庭成员与其他人正常交往等;谩骂15人,表现为语言上的攻击、无端指责、人格贬损。
6.投诉途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向辖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投诉的2人,向妇联、民政部门反映投诉的1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13人。
这些审判数据都反映出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仍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多为受害一方。
其次,各年龄段均有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形,介于30岁-40岁年龄阶段的人实施家暴的比例最高。与其他年龄阶段的加害人相比,他们受当代社会因素的影响更大,夫妻间因经济问题导致的争执极容易向暴力事件升级。中年夫妻感情危机也是萌发暴力冲突的诱因,体现了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忙于工作和提高物质生活质量,反而缺乏感情关爱和精神支持。
再次,家庭暴力并非只发生在文化水平低的家庭或者受害人依赖加害人生存的家庭中,即使家庭成员学历高、收入好,也同样会发生家暴。
四大审理特点
1.案件具有紧急性,审理周期短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应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免受暴力危险为首要目的,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往往具有紧急性。五年来,荔湾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仅为2.05天,体现了司法保护的及时性。
2.暴力发生具有特定性、封闭性、突发性,受害人举证较为困难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属民事诉讼范畴,家庭暴力受害人负有举证义务。但家庭暴力发生不容易保存和还原证据,更不易被外人所见所知。基于人权保护的考虑,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更为重视职权探知。五年来,荔湾法院在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过程中共实施调查取证49次,不仅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还提升了案件审理质效。
3.证据以个人陈述、间接证据为主,审查认定难度较大
受害人因举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或当事人自行撤回申请。荔湾法院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一方面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全面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另一方面适当扩大案件证据种类,如未成年子女的证词,家暴受害人向妇联、居委会等要求庇护、调解的记录,或者家暴受害人寻求心理咨询的记录等也会被采纳。近年荔湾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有所增加,更多受害人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对加害人的震慑也更及时和有力。
4.裁判与教育、震慑并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自动履行率高
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加强对加害人的释法教育,表明人民法院处置家庭暴力、坚决向家庭暴力说“不”的态度和决心。
五年来,荔湾法院审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均没有出现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另外在向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也建议建立重点档案,对涉家暴的家庭予以特别关注,实现多方合力、联合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01 加强审判工作探索研究,实际解决裁判难题
及时总结经验,撰写的调研报告、司法统计分析报告获评全市法院优秀调研成果、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优秀奖、优秀司法统计分析。并积极将调研成果向审判工作转化,在审判实践中充分验证其公正性和可行性。
02 构建反家庭暴力保护网络,合力防范家庭暴力
2017年,邀请区妇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街道、人大代表等进行座谈,就构建多部门联合协作的反家暴保护网络达成共识。至今该保护网络持续发挥作用,并拓展到辖区内部分学校、课外培训机构等,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发现、报告和隔离。2020年,荔湾法院继续与区妇联及多条街道座谈,提出继续加强资源整合和项目合作,进一步提升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水平。
03 延伸司法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每年均会举办以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主题的法律咨询活动,前往中小学校,以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为主题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对校园欺凌等问题予以回应和帮助。因在青少年维权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荔湾法院荣获2018年-2019年度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04 开展常态化工作队伍培训,提升纠纷化解和干预处置能力
建立起第一批家事调解员和家事调查员队伍。与区妇联共同主办基层妇女组织工作人员专项培训、婚姻家庭矛盾预防化解研讨会。连续三年派出法官在荔湾区多元化解工作培训中开展家事纠纷预防和化解专题培训,助力相关人员更新法律知识、提升工作质效。
面临的问题
1.家庭暴力处置主体和权限不够明确
2.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机制尚不完善
3.家庭暴力当事人心理疏导经费保障不足
对策与建议
一是持续深化反家庭暴力联合协作机制。
二是不断充实家事调解、家事调查专业队伍。
三是积极健全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机制。
四是加强对家暴当事人的心理疏导。
五是加大对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的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六是开展更加丰富多样的法治宣传。
典型案例
案例一:申请人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申请人李某于2016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被申请人王某系其配偶。2015年,王某因反对李某前往上海参加同事婚礼,用拳头和巴掌对其进行殴打。2016年,王某因生活琐事在住所地门口殴打李某致其当场晕倒。其后王某又不顾李某已怀有身孕,再次用拳头和巴掌殴打其头、颈部致其流血受伤,最终需报警处理。据此,请求法院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禁止王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殴打、威胁、骚扰、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哥、嫂)。
荔湾法院审查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殴打、威胁、骚扰、接触申请人李某。二、驳回申请人李某的其他申请事项。
【典型意义】
该案是荔湾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于申请人是孕妇,为确保其免受家庭暴力的危险,保护其本人及腹中胎儿的安全,在受理案件次日即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承认其曾打骂申请人,法院随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对被申请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此后,被申请人深刻反省自身的错误,积极与申请人改善夫妻关系。后法院对两人进行回访,了解到双方已和好,没有再发生家庭暴力。
案例二:申请人胡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申请人胡某于2016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被申请人李某系其配偶,从2016年7月开始,李某无端诬陷其出轨,每天在家用粗言秽语辱骂指责,甚至跟踪申请人到其工作地点,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影响了申请人正常生活。据此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在10米以内接触申请人;3、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诽谤申请人;4、责令被申请人不得阻止申请人及女儿迁出现住所;5、保护令期限为从法院裁定之日起1年。
荔湾法院审查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威胁、骚扰、接触申请人胡某。二、驳回申请人胡某的其他申请事项。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本案被申请人辱骂、指责申请人的行为正是属于精神暴力的范畴。另外在举证方面也为类似案件提供范例。本案辱骂、指责等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邻居、同事等外人均未能亲耳听到,但是申请人在日常生活中能及时保存证据,通过手机对被申请人的辱骂指责进行录音,虽然被申请人对这些录音存在异议,但足以令法官相信被申请人确实对申请人实施了精神上的家庭暴力。该案审结后,胡某也依据本案固定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协议离婚,在此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再实施辱骂、骚扰申请人的行为。
案例三:申请人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申请人周某于2020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周某与被申请人魏某是女婿与岳母关系,魏某对周某与其女儿吴某的婚姻一直不予认可,为此故意制造家庭矛盾。2019年10月,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准许。期间,魏某多次到周某单位无故吵闹,散播谣言,诽谤周某,还多次到周某女儿补习学校公开诋毁、辱骂周某。此外,魏某于2020年7月多名陌生妇女到周某住处纠缠、殴打周某。据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魏某到申请人周某住所和工作场所辱骂,滋扰,殴打申请人周某。
荔湾法院审查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魏某骚扰、接触申请人周某。二、驳回申请人周某的其他申请事项。
【典型意义】
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所称的家庭成员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具有亲密亲属关系的人,例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亲属。周某与魏某虽然不是近亲属,但因婚姻而成为姻亲关系,也应当适用反家暴法的规定。
案例四:申请人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申请人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被申请人赵某系其配偶,双方生育三个儿子。赵某因家庭经济问题与陈某频生矛盾。自2019年2月开始,赵某因向陈某索钱不成,在住所、陈某工作档口多次殴打、辱骂、骚扰陈某及其母亲胡某和三个儿子,对陈某及三个儿子还有陈某母亲胡某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据此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迁出住所;2.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三个儿子及申请人母亲胡某实施家庭暴力;3.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三个儿子及申请人母亲胡某。
荔湾法院经审查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陈某及三个儿子、申请人母亲胡某。二、驳回申请人陈某的其他申请事项。
【典型意义】
《反家暴法》第二十九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如下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根据该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不仅及于申请人,还可及于相关近亲属,因此,本案除申请人陈某外,其三名儿子以及其母胡某也受到法律措施的保护。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状况 (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二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