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烟台市妇女联合会,烟台市民政局
文号: 烟妇发〔2003〕3号
发文日期: 2003年01月06日
关于成立烟台市反家庭暴力妇女保护中心的意见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身权益的侵犯,是影响妇女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障碍。为了进一步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烟台市妇联和烟台市民政局决定联合成立烟台市反家庭暴力妇女保护中心,该中心附设在烟台收容遣送站。一、主要任务救助、保护本市范围内因家庭暴力,身心受到伤害的妇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我市辖区内的家庭暴力。二、救助对象我市因家庭暴力需要保护的妇女;在本市务工已取得暂住证件的外地妇女。三、工作程序1、需救助、保护的妇女来中心时,应持县级以上妇联开具的有关证明手续和身份证明。中心接收时应填写《反家庭暴力妇女保护情况登记表》,安排好食宿,将个人携带的物品和钱物登记存放。对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妇女,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2、对进入中心的妇女,工作人员应组织进行有关法律常识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增强受害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她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实施暴力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认识错误,并当面向受害妇女道歉,写出书面保证存档。3、被保护的妇女有其配偶或亲友陪同,方可办理离开中心的有关手续,包括交纳住宿和就餐费用。如经教育、调解施暴人员仍不思悔改,被救助妇女决定依法解决的,也可办理离开中心手续。
烟台市妇联 烟台市民政局200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