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下简称保护令),该制度在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维护其人格尊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核心司法保障制度。保护令的执行是该制度运行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保护令具体执行环节上仍面临执行规范供给不足、执行依据模糊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制度核心效能的充分释放。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的答问为实证样本,梳理保护令执行中的实务争议与操作难点,深入剖析法院在保护令执行环节的深层症结,探索优化执行路径,以期推动保护令从“纸面权利”切实转化为“现实安全屏障”。

一、基本情况
法答网平台集中呈现了审判一线的司法实践难点,能精准捕捉保护令执行环节的核心症结。笔者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关键词输入该平台,共获取相关答问527条。经筛选,剔除涉及保护令审查标准、签发程序及刑事审判衔接等非执行类问题后,共梳理出执行实操的有效答问42条。
经分析,法院在保护令执行的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裁定保护措施的执行存在难点。对于如何具体执行反家暴法明确的禁止实施暴力、禁止骚扰和跟踪接触、责令迁出住所等核心措施,以及禁止侮辱诽谤、泄露隐私、损害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延伸保护要求,存在执行困境。对于涉及抚养权、探望权的关联执行及违反保护令的惩戒落实,也存在实践困惑。二是执行程序的启动与节点存在争议。对于保护令签发后,执行程序应何时启动、以何种方式触发,以及各执行环节的时间节点划分,实践中操作口径不一。三是配套执行措施的适用存在分歧。针对违反保护令的行为,限制消费、信用惩戒、限制出境等间接执行措施,与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之间,能否单独适用或合并采取,存在不同认知。
二、保护令案件执行困境探析
(一)保护令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其一,具有社会治安属性。其不仅有保护受害者权益的法律意义,还有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威慑家庭暴力、增强法律权威性等社会治安属性。其二,具有系统性。保护令的执行涉及监督、回访、庇护救济、心理咨询、家庭教育、矫治等各个方面,需要社会各方形成合力,通过法院、公安、社区、妇联等多部门的协作,共同保障受害者的安全。其三,保护措施具有持续性。保护令的保护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且还可以依申请予以适当延长。其间,需要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进行持续的监督,防止其违反保护令裁定,而全天候的24小时监督对执法部门提出了很高的执行要求。其四,适用主体的特殊性。适用主体涉及家庭成员、恋爱关系等不同身份关联,过度惩戒可能会激化家事矛盾,而放任则又会削弱司法权威,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平衡好国家公权力干预私生活的限度。因此,保护令执行规范的制定需充分考虑行为类型与案件属性,以实现“精准执行”与“矛盾缓和”的平衡。
(二)规范供给碎片化,执行适用存分歧。执行工作规范主要分散在民事诉讼法以及大量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当中,查找、适用规范存在一定困难。而保护令的执行内容是对被申请执行人不作为的执行,涵盖人身安全、财产权、隐私权等不同权利客体,属于非金钱执行程序类别,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又有别于传统的行为执行,故相关执行规范更加匮乏,增加了法官查找和适用规范的难度,导致实务中其对于执行内容及措施适用存在诸多争议焦点。如在执行内容界定上,有观点认为执行内容仅指向对被申请执行人给予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包括裁定书内容的执行;另有观点则主张保护令执行既要确保裁定内容的实际履行,也要依法对违反裁定行为予以惩戒。
(三)裁定内容模糊化,执行依据尚待明确。大量保护令裁定主文直接套用法条原文,未结合个案情况予以细化,存在表述笼统、内容模糊的问题。典型情形包括:裁定“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时,未明确“近亲属”具体范围及具体身份信息;裁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迁出住所”时,部分仅笼统要求“迁出涉案房产”,未载明房产的具体坐落地址、产权证号、房屋结构等关键信息。这使得执行法官缺乏清晰的执行标的,有的需要重新评估案件情况再进行执行。部分法官甚至以裁定无执行给付内容和执行标的为由而驳回执行,这既削弱了保护令的司法公信力,也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陷入“裁判生效却无法落地”的困境。
三、保护令执行困境的破解路径
(一)整合规范体系,制定工作指引。由上级法院系统梳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与保护令执行相关的内容,厘清条款冲突与关联,出台保护令执行专门细则,明确新旧规范衔接规则。同时聚焦不作为执行场景,单独列明专属规范条款,构建“通用规则总纲﹢不作为执行专项”的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编撰内容翔实的保护令工作指引,细化执行各环节操作步骤,同步筛选典型执行案例公开发布,为执行法官提供直观参照,全方位降低规范查找与适用难度,筑牢保护令执行的规范根基。
(二)细化裁定内容,建立补正机制。法官在办理保护令案件时,应主动依职权引导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充分阐明,明确请求法院发布保护令所指向的具体不作为行为。若申请执行人仍存在表述困难,法官可结合案件证据与实际案情,直接在保护令中逐项列明被申请执行人必须停止的具体行为。若执行部门在推进保护令执行工作中,发现承办部门出具的文书存在执行内容模糊、关键信息缺失等执行不明问题,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征询函,清晰列明文书中需明确的具体条款与疑点。承办部门收到征询函后,需严格遵守24小时限时答复规则,及时作出书面答复,若确需补正的则应同步出具补正裁定。
(三)明确内部权责,优化流转程序。对于单独提出的保护令申请,归口执行部门集中办理。一方面,此类案件事实认定相对清晰,证明门槛较低,且执行部门行为类执行经验丰富,可高效衔接限制消费、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另一方面,该模式严格遵循审执分离改革要义,符合执行案件分类管理的司法规范化要求。对于家事审理过程中的保护令案件,应由同一审理团队办理,作出保护令后,移送执行部门执行。一方面,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更清楚,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情感纠葛,能够更全面地考量保护令的适用,也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对保护令案件的判断有助于法官更好地认定家庭暴力情形,审理团队通过保护令审查形成的事实判断,可直接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损害赔偿等家事核心权益认定提供关键依据。同时让被申请执行人清晰认知家暴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而强化其履行保护令义务的自觉性。
四、保护令类型化执行适用
(一)类型化执行方式。对于禁止暴力类、禁止骚扰接触类行为,因为本身不可替代履行,且属于治安管理范围,故只能由公安机关主导执行。同时,法院应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申请执行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相关调查反馈给法院,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对于责令迁出同居或婚姻住所行为,其属于临时空间隔离措施,并没有剥夺被申请执行人的所有权、居住权等实体权利,故可以部分参照不动产腾退执行,并结合家事案件特殊性进行流程优化。视情况,也可以给被申请执行人佩戴相关报警器,只要其靠近涉案住所的,即发出警报并同步反馈给社区矫正部门或公安。对于隐私传播与侮辱诽谤类行为,可针对隐私发布的渠道,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删除传播的隐私信息;对于无法删除的内容,法院可以依职权协同相关单位断开链接,如要求微信、微博后台删除内容。对于抚养权、探望权行为,因涉及子女人身属性权利,执行时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实践中可参照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探望权、抚养权案件执行。
(二)类型化执行措施适用。一是训诫、罚款、拘留的适用。根据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可依被申请执行人违令情形的轻重,对其单独或复合适用上述措施。对于同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反家暴法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解读,立法者认为二者不可一起适用,故要做好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二是信用惩戒、限制消费的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必会被限制消费,二者的适用会影响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和工作能力,可能会使家庭陷入困境,故建议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案件不可以适用,对于恋爱、朋友等非家庭关系的案件可以适用。三是限制出境的适用,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如申请执行人为了防止被跨境骚扰、威胁,该措施的适用可从根本上消除申请执行人的安全隐患。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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